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高中少女在上學途中,遭陌生男子騎車撞倒並壓地指侵,警方於7天後逮捕一名黃姓洗車工,黃男也自白犯案,不過審理時黃男翻供否認犯行,因證據不足,一、二審法官皆判黃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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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高雄一名高中少女小莉(化名)穿著校服,於2022年3月16日上午5時45分走在人行道,準備到捷運站搭車上學,半路突遭陌生男子騎機車撞倒在地。男子戴著口罩、穿一身黑,他將小莉壓制在地後,以手摀住她嘴巴,戴著工業手套強行對她指侵得逞。後因小莉不斷掙扎,又有人、車經過,男子丟下一句「不要跟他在一起」便騎車逃逸,小莉立即報警處理。
經過7天的調查,警方發現一名36歲的黃姓男子涉嫌重大,警方認為黃男當天出門前,先用了2頂安全帽遮住車牌,穿著了黑色衣褲、戴工業手套出門,犯案後換掉全身衣物,改穿灰色上衣、淺色牛仔褲,犯案當下還記得戴著手套,避免留下指紋,企圖躲避追緝,經過黃男哥哥、爸爸的指認,確認監視器畫面中是本人。
警方前往黃男所在處搜索,找到了白色工業手套、變裝衣物等證據,黃男也坦承犯行,被帶回警局偵訊。黃男到案後,坦承性侵女學生,但他解釋,因為媽媽最近生病了,他需要服藥才能休息,精神狀況不佳,加上該名女學生長得像前女友,他不小心認錯了,才會犯下這種事,感到非常後悔。
黃男遭起訴後,法官裁定黃男30萬交保,但每週一、三、五必須到派出所報到,然而黃男因修理機車鍊條,不慎導致右手中指遭捲入斷裂分離,經送醫急診並急救手術後,將右手中指保存在腹部,因等待後續治療無法遵期報到,經法院撤銷至警局報到的處分,因當時輿論都以為黃男就是犯人,認為斷手指為「報應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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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審理時黃男又翻供,他表示當天他雖有騎車到附近加油站加油,但並沒有犯案。警方到家搜索時,對他全家人說這台犯案機車是從他們家騎出去的,只要有騎這輛車的人都要全部收押,如果承認,檢察官可能會因為自白釋放他們,所以他才跳出來認罪。
法官認為,警方做筆錄時,以引導式問話有瑕疵,且女高中生對犯嫌身高印象為165公分至167公分,但黃男身高為178公分,和犯嫌身形、走路姿態皆不符,另警方認為黃男犯案後曾換裝,卻沒有扣得黃男換裝前所穿戴的衣物、安全帽,警方查扣並送鑑定的工業棉手套上,既沒有女高中生的DNA,也沒有黃男的DNA,因證據不足,判黃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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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再上訴,表示警方執行拘提時,只有一再周旋勸說,並無恫嚇或要求黃男認罪,且黃男自未成年起經常犯案,對於警訊、偵訊及羈押庭訊問等程序非常瞭解,不會誤解只要承認犯行就不會被羈押。此外,黃男除車上找到的平安符和紅色袋子等特徵和犯嫌機車相符,黃男家前也有空地可停車,但他卻將車停在需步行兩分鐘的停車場,還拿白色膠帶和剪刀變造機車車頭樣貌,又拿雨衣遮蓋車牌,並向家人表示機車不見了,種種不合理的疑點都表示黃男就是犯人。
二審法官認為,黃男和犯人的機車也有許多不同特徵,監視器中的車牌也模糊難辯,僅能確定車牌尾數相同,無法確認為同一輛車,而本案發生後,就算黃男在停車場的舉動不合理,也難以反推他就是犯人,判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合理並充分補強黃男在偵查中被法官羈押訊問時的自白,判黃男無罪,駁回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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