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因違反《國籍法》規定,未在就職後於法定期限內放棄他國國籍,遭解除議員公職。民進黨立委李坤城、王美惠為避免未來又有類似狀況,提案《選罷法》修法,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該案已於13日院會一讀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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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案說明,依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現行《選罷法》中,並無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是採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提案中指出,若當事人刻意隱瞞或是相關機關人員不熟悉法令,未要求提出喪失國籍證明,以致就職後,必須解除職務及追討溢領之薪資及相關費用的法律爭議,為避免就職後再解職之法律爭議,因此盼能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之規定,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史雪燕日前遭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為由解除議員公職,她表示將提起行政救濟。內政部則表示尊重,強調《國籍法》明定民選公職人員基於國家忠誠義務,須於就職後於法定期限內放棄他國國籍,「放棄戶籍與放棄國籍是兩件事」,史雪燕既然沒有完成放棄他國國籍的法定義務,內政部必須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