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20年後再度酒駕」辯已收斂 法官打臉:根本泥醉狀態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輝(化名)事隔20年再度因為酒駕被抓,他不滿檢方不讓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便指揮入監執行,因此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不過,橋頭地院法官認為,阿輝這次酒駕被查獲時,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還自撞分隔島,可見當時他已經達到失控泥醉狀態,若不入監執行恐怕難以達到嚇阻效力,因此裁定駁回。

▲汽車,方向盤,交通,行人地獄,斑馬線,馬路,紅燈,路口,轎車,車頂,車輛。(圖/ETtoday資料照)

▲阿輝聲稱自己已經有所收斂,但法官不採信。(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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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輝主張,今年他因為酒駕事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檢方卻不讓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他上一次酒駕被抓是在20年前,行為已經有所收斂,況且這次酒駕僅自撞安全島,沒有造成他人傷亡,也沒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執行檢察官的裁量過程及論理顯然有瑕疵。

阿輝接著表示,今年10月他開始接受自費酒癮戒癮治療,加上家中有年邁長輩需要照顧,因此決定提出聲明異議,希望法官能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過,橋頭地院法官認為,阿輝自稱已經有所收斂,但他這次酒駕被查獲時,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還自撞分隔島,可見當時他已經陷入失控泥醉狀態,難以認定他確實有從「前次酒駕事件」中記取教訓,若不入監執行,可能會再次造成不特定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巨大風險,也難以維持法秩序。

法官表示,執行檢察官實已經考量過阿輝的違法情節、再犯的高度危險性、對公益的危害性,經審酌個案情形之後,才否決准許讓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並無逾越法律授權,難認執行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有何不當,最終不採信阿輝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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