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發生在2015年6月間的八仙水上樂園粉塵爆炸案件,年僅19歲的正妹王姓女子因此受有體表面積50至59%之三度燒傷、手指腳指疤痕攣縮。王女提出民事訴訟,向當時投保的和泰產險公司求償300萬元。一審全數判准,案經上訴,高等法院18日二審也駁回上訴,仍判准賠償3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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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源於2015年6月27日晚間8時許,由「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與「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所舉辦的「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活動,地點選在八仙樂園抽乾的游泳池「快樂大堡礁」園區。但因以玉米澱粉及食用色素所製作之色粉引發粉塵爆炸燃燒,現場瞬間燒成火海。由於參加活動的多為青年人,在大火瞬間燃燒下,數百人均被燒傷。陸續送醫治療,至今15死484輕重傷。案發後檢警歸責於活動負責人呂忠吉,僅對呂1人提起公訴,呂忠吉最後遭判刑5年定讞,已於2023年7月間出獄。
傷者則陸續透過法律程序請求賠償。其中當時年僅19歲的正妹王姓女子當時全身受到69%之燒傷,其中50至59%為三度燒傷、手指腳指疤痕攣縮,痛不欲生。她起訴求償778萬餘元,另外她的父母也分別求償100萬元,要求八仙公司與呂男及其2公司連帶賠償。最後法院判決呂忠吉需負擔賠償 632萬3277元確定。但因呂男根本沒有資力,無法清償,這筆錢根本拿不到手。
王女再向當時承保本案公共意外責任險的和泰產險公司求償,由於當時和泰公司與活動單位簽下的保單約定,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為300萬元,因此王女依照《保險法》規定,請求和泰產險給付300萬元。
法院審理時,和泰產險主張公司與活動單位簽約,並非與王女簽約,即便發生保險事故,理賠的對口單位應該也是活動單位,而非直接給付給王女。但一審法院根據《保險法》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規定,全數判准。和泰產險上訴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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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於18日宣判,高院採信一審觀點,駁回和泰產險的上訴,仍認定和泰產險必須給付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