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翊慈/綜合報導
內蒙古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17日上午核准,依法對李建平執行了死刑。64歲的李建平曾擔任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因在2016年至2018年,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元(人民幣,下同),平均每天貪汙近200萬元(約台幣904萬元),而遭中央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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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極目新聞》報導,中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先前指出,李建平被指借他人之名註冊公司,而自己實際操控,以達到侵吞國有資產的目的,並用「猜拳」的方式,決定董事長、總經理、監事長的人選。
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李建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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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經復核確認,李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欺騙的手段非法佔有國有公司資金14.37億餘元,其中2.89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5.77億餘元;挪用公款10.55億餘元,其中4.04億餘元案發前尚未歸還;李建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縱容以趙文遠(已判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判處死刑。
公開履歷顯示,1960年出生的李建平為河北霸州人,1982年曾在內蒙古電子學校、內蒙古電子工業局、內蒙古啤酒廠、呼和浩特市體改委等處任職;1996年3月起,其開始擔任呼和浩特市節水辦主任;2004年時,已成為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春華水務公司董事長;2011年3月,離開任職15年的水務系統,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直至落馬。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2018年9月發布消息,李建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19年8月,李建平被「雙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