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男持18公分尖刀狂追2警 罹思覺失調症...法院判他無罪

▲桃園地院對持18公分水果尖刀攻擊員警的李男,因他罹患「思覺失調症」判處無罪(精神分裂)。(圖/資料照片)

▲桃園地院對持18公分水果尖刀攻擊員警的李男,因他罹患「思覺失調症」判處無罪(精神分裂)。(圖/資料照片)

記者楊熾興/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50歲李姓男子因案遭通緝,當楊梅警分局陳姓、鄭姓兩員前往其住處找他時,突遭反鎖房內的李男持刀追砍,造成2人受傷,檢方依殺人未遂等提起公訴,桃園地院以醫院鑑定報告認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加上李與警員素不相識,常人應無對初次見面之警員痛下殺手之可能,判決李男無罪,但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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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指出,依據警員隨身密錄器畫面顯示被告李男之犯罪過程,認定被告確有殺害警員鄭、陳2人及妨害警員執行公務之犯行。但亞東醫院鑑定報告認被告李男罹患「思覺失調症」,於本案行為時確因此病症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參以被告與警員素不相識,常人應無對初次見面之警員痛下殺手之可能,上開鑑定應屬可信。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不罰,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桃園地院依據上開鑑定報告建議應對被告施以強制住院治療,並審酌被告對於社會潛在危險性不小,目前病情難以控制,認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認有對被告施以監護保安處分之必要。依刑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前段之規定,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