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搜小組/劉維榛報導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收賄、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共求刑28年6月。一名網友直言,看到起訴書「應曉薇收賄4000多萬;柯文哲至少收取210萬的政治獻金」,讓他質疑「代表根本查不到跟沈慶京有對價關係」,如今最關鍵的就是抽法官,並嘆「如果又是綠色法官...那以上都可以略過,因為柯文哲存在就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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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網友在PTT看完起訴書內容,發文便直呼「這些人都不會覺得這文字看起來很好笑?」並點出關鍵金額,「柯文哲收賄貪汙,讓沈慶京不法得利200餘億;應曉薇收賄4000多萬元;柯文哲至少收取210萬元的政治獻金」。
原PO也提出質疑,「不要跟我說什麼至少210萬代表更多啦,這邏輯會通怎麼不是應曉薇寫210萬就好,而且寫人頭捐贈政治獻金,代表根本查不到這跟沈慶京有對價關係」。
然而原PO也現實分析柯文哲的處境,「總之看下來關鍵就是抽法官,如果又是綠色法官...那以上都可以略過,因為柯文哲存在就是罪」。
此外,各界也相當好奇「1.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收受 1500 萬元之賄賂?」「2.為何認定 210 萬元係被告柯文哲收賄所得?」《ETtoday新聞雲》也依據起訴書內文,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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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 A1-37 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現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工作簿」確為被告柯文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 12 列記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 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再者,比對被告沈慶京於 111 年 9 月 12 日傳訊感謝被告柯文哲協助取得京華廣場建照、力邀被告柯文哲至動土典禮剪綵,得其應允後,被告沈慶京即自 111 年 9 月 20 日起令吳○仙提領現金 1,600 萬元作為準備。嗣鼎越2公司於 111 年 10 月 18 日果然取得建照,被告柯文哲於翌(19)日親自出席動土典禮等相關時程,核與被告柯文哲於「工作簿」記載「2022/11/1、小沈、1500、(經理人)沈慶京」之時間密接。其後,被告柯文哲傳訊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與被告沈慶京於羈押庭訊時對法官嗆言:「若我要行賄會用現金」一致。綜上,可認被告柯文哲確有向被告沈慶京收取現金 1,500 萬元之賄賂。
2.被告柯文哲於 109 年 3 月 10 日就被告沈慶京所要求之「回復 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方面批示「速審速決」,顯知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京華城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依北市陳情要點,應依訴訟程序辦理,卻一方面又於便當會裁示將尚未送府之陳情函送都發局並交都委會研議。被告沈慶京獲悉後,即於 109 年 3 月 23 日指示被告張志澄、朱○虎匯款 210 萬元至被告柯文哲掌控之民眾黨帳戶,而匯款完成之翌(27)日,都發局即函知京華城公司將本案送都委會研議。且被告朱○虎後於109 年 4 月 1 日,將被告沈○京表示感謝、指示交付 210 萬元,及 7 位匯款人頭名單一併傳訊給被告李○宗供確認為賄款,被告李○宗於同年月 5 日回訊表達其與被告柯文哲已收到且感謝之意。綜上可知,被告沈○京透過人頭所交付之 210 萬元確為被告柯文哲上述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故屬賄賂無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