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砍人重判理由曝!法官:造成社會恐慌 長髮哥:尊重判決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捷運隨機砍人案今天宣判,合議庭認為凶嫌洪淨為達「徹底自我毀滅」目的,有計畫性行凶,選在大眾運輸上持20公分長刀攻擊被害人要害,造成社會恐慌,惡性重大,依殺人未遂等罪重判10年有期徒刑,可上訴。被害人之一、當時英勇奪刀的「長髮哥」許瑞顯聽到判決,表示「對於刑度沒有很大情緒,交由社會大眾判斷合不合適,尊重判決結果」。

▲長髮哥表示尊重判決結果。(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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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髮哥說,「我對這個刑度沒有太大的情緒,交給社會大眾判斷合不合適,這個事件影響到社會大眾維安的部分,對於判決結果尊重法官的決定。」據查,長髮哥與洪男和解金額為100萬元,長髮哥說,「這筆金額目前是由洪的父母,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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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生於今年5月21日中午,20歲的洪淨搭乘從水安宮站開往市政府站的台中捷運列車上,持菜刀及水果刀隨機攻擊車上民眾,造成17歲呂姓高中生及27歲長髮哥許瑞顯受傷。

全案在今天(26日)上午宣判,合議庭依恐嚇危害公眾安全罪處1年6月;持刀揮砍呂姓高中生部分,依殺人未遂罪處7年10月;持刀揮砍許男部分,依殺人未遂罪處6年8月,3罪合併應執行10年有期徒刑,犯罪刀械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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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庭長黃玉琪說明判決理由,合議庭審酌洪的行凶過程是屬於計畫性行凶,他事先購買兇刀、配戴止滑手套,前往捷運末節車廂,避免遭受後方攻擊,並在車廂內持20公分的長刀,攻擊被害人胸腔、頭、面部等高度危險部位,以達徹底自我毀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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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庭長黃玉琪說明判決理由。(圖/記者白珈陽攝)

審理過程中,洪對於犯罪事實都坦承,但辯稱沒有殺人故意,只有傷人故意,但合議庭認為,洪具有殺人直接故意,事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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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度部分,合議庭認為洪雖有精神疾患,但根據精神鑑定結果,他於犯案時未因心智障礙,致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有辨識行為能力欠缺、降低等情,不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但由於2次殺人行為均未遂,依據刑法25條,減輕其刑。另又因在大眾交通工具內犯案,造成社會恐慌,惡性重大,亦不適用刑法59條減刑。

合議庭審酌,洪因精神疾患多次自戕未果,又因遭受師長指責而心生憤怒,經由在公眾場所傷害不特定人,使社會公眾心生畏懼,以達毀滅自我的犯罪動機,且洪攻擊被害人的部位具高度危險性,手段兇殘,使被害人生命受有極大威脅,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另考量洪沒有前科,坦承犯罪事實,於開庭過程多次表達懊悔,也與被害者許男調節成立,綜合一切情狀,合併判處他有期徒刑10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