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柯文哲! 北檢「記者會逐字稿」曝

▲▼北檢起訴柯文哲等11人說明記者會。(圖/記者湯興漢攝)。

▲檢方上午10時召開記者會。(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深陷京華城容積、政治獻金兩大案,遭羈押至今113天,檢方26日宣布偵結,於上午10時召開記者會說明。《ETtoday新聞雲》也根據稍早記者會內容,整理出逐字稿,給關注此事的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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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逐字稿如下:

偵結共分四大區塊,包括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挪用基金會款項背信案,以及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那以下分別說明偵查結果。

第一部分,京華城違法容積獎勵案:

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柯姓等9名被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均提起公訴,朱姓、陳姓被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均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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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條件,兩人緩起訴期間皆為2年,朱姓、陳姓被告均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30萬元、120萬元。另外,陳姓、王姓、陳女等三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第二部分,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柯姓、李姓、李女等三名被告,係犯刑法公益侵占罪,被告李女另犯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提起公訴。

第三部分,挪用基金會款項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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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姓、李姓被告,係犯刑法背信罪均提起公訴。

第四部分,柯姓被告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

端木姓被告,係犯刑法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等罪,提起公訴。另外,李姓、何姓、陳姓等三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以下就起訴的簡要事實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部分:

柯姓被告於台北市長期間,以都市更新為重要證件,且親自為京華城案等都市發展論壇致詞,深知都市更新法令,其於連任時,積極籌謀培植政治實力及募集資金。

沈姓被告則因不堪京華城購物中心營運鉅額虧損,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賺取更大的利益,經沈姓被告持續向柯姓被告,訴求協助京華城回復高額容積。

沈姓與柯姓被告於109年2月20日,在台北市政府市長辦公室單獨會面時,各基於交付與收受賄賂之犯意,及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柯姓被告其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違背都更條例、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仍與聽從其意之彭姓、黃姓、邵姓等被告。

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柯姓被告接連於109年3月10日,明知京華城案已於訴訟中應依訴訟程序辦理,但卻於一方面批示速審速決,一方面於便當會裁示送研議。

109年11月11日,於違背都更法令之簽呈予以核決送公展等方式,一路護航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20%之不法容積獎勵,彭姓、黃姓、邵姓被告明知上開違背法令之情形,仍罔顧眾多基層公務員、都委會委員提出之違法質疑,與柯姓、沈姓被告共同圖予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高達121億餘元之不法利益。

柯姓被告明知京華城公司不服北市府107年都市計畫刪除本案土地,120284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事,其訴願業經內政部駁回,北市府並無損失、並無違失,且無情事變更等情形,毫無理由即根據能作成與北市府107年都市計畫相異之認定,竟違背職務,於109年3月10日為京華城案,開啟都委會之研議程序。

沈姓被告為此交代張姓、朱姓被告找威京集團7名人頭,先從威京集團總部領取款項後,該7名人頭以各自匯款30萬元給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之名義,共交付210萬元賄賂予柯姓被告,李姓被告收受朱姓被告通知匯款210萬元已交付,且附上捐款人頭名單給李姓被告,轉知柯姓被告後,即傳送訊息給朱姓被告,表達感謝之意。

沈姓被告見柯姓被告已踐履相關違背職務行為,於111年9月12日傳送感謝訊息給柯姓被告,表達同年10月18日舉行之京華廣場動土典禮,柯姓被告將是其唯一邀請之政治人物,柯姓被告果出席該動土典禮,沈姓被告另交代其祕書,自銀行帳戶提領1600萬元現金。

柯姓被告則於111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間之某時地,親自收受沈姓被告交付之現金1500萬元賄款,之後使用電腦excel檔案記載於工作簿檔案內,並儲存在其所有之行動硬碟中,記錄沈姓被告交付上開匯款之事實。

沈姓被告企圖不法永久享有將京華城購物中心建造上120284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於106年至108年間,行賄台北市議員應姓被告,及其助理吳姓被告,應姓、吳姓被告則屢屢為京華城案陳情,施壓北市府公務員。

沈姓被告於此階段交付應姓被告600萬元賄賂,另交付吳姓被告185萬元賄賂,另於109年、110年間,應姓、吳姓被告要求北市府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入都委會研議,濫用議員權力介入行政權核心事項,陸續以拜託彭姓被告放水幫忙京華城案,以電話責問都發局公務員,當面責罵都委會公務員,濫權干涉公務員行使職權。

沈姓被告則在此階段交付應姓被告4500萬元賄賂,另交付吳姓被告123萬元賄賂。

第二部分,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之簡要事實如下:

柯姓被告身為民眾黨黨主席,竟將邱姓證人轉交周女、謝姓證人之母親林女、林姓證人,捐贈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各200萬元,均予侵占入己,而未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合計侵占600萬元。

柯姓被告與木可公司簽訂肖像權同意書,約定將柯姓被告之肖像權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再由木可公司與柯姓被告競選總部簽訂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約定由木可公司,將柯姓被告之肖像行使權授予競選總部。

之後,李姓被告指示被告李女,以肖像權授權金名義,從柯姓被告政治獻金專戶中共匯付1500萬元給木可公司,木可公司再以肖像權授權金名義,匯付450萬元至柯姓被告銀行帳戶內。

柯姓被告、李姓被告,及被告李女明知募款小物性質屬於為謀取民眾支持柯姓被告競選總統所捐贈之政治獻金,應存入柯姓被告政治獻金專戶,竟以木可公司、網路商店、木可好店進行募款,在柯姓被告臉書、IG、民眾黨官方網站等媒體宣傳第三波募款換小物,利用民眾為支持柯姓被告而捐款政治獻金,以換取募款小物,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將所得款項匯入木可公司帳戶,合計以木可公司侵占KP小物募款所得之政治獻金共4133萬餘元。

第三部分簡要,犯罪事實如下:

柯姓被告、李姓被告明知眾望基金會章程載明,本基金會以辦理台北市社會福利關懷為目的,竟違背上開眾望基金會章程規定,將民眾對眾望基金會之捐款,挪做柯姓被告競選使用,聘請周姓、戴姓等13位員工,惟實際工作內容皆是處理柯姓被告總統競選及後續黨務活動,統計於111年12月至113年8月間,共支付827萬餘元,致生損害於眾望基金會。

第四部分,簡要事實如下:

端木信被告明知柯姓被告政治獻金專戶申報內容有未達平衡、收支有諸多疑義,尚未完成查核,竟出具不實之查核報告,交付予監察院,且在監察院已申報帳目登載未完整,要求退回補正時,竟在未取得任何憑證下,擅自於於支出項目登打時樂公司、尼奧公司、木可公司、佳聖公司共9筆不實交易,足生損害於監察院查核政治獻金之正確性。

以下,針對本案犯罪所得沒收部分說明:

第三人鼎越公司犯罪所得121億餘元,是柯姓被告,沈姓被告為第三人實施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檢察官於偵查中已申請扣押,第三人鼎越公司之財產,也就是本案京華城土地,並獲法院在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聲扣更二字第2號裁准扣押在案,以利保全追蹤犯罪所得。

柯姓被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1710萬元,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共同侵佔政治獻金6234萬餘元,挪用基金會款項827萬餘元等犯罪所得,均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應姓被告之犯罪所得5250萬元,檢察官於偵查中已聲請扣押應姓被告之不動產,並經法院裁准,以利保全追偵犯罪所得。

本案量刑意見說明如下:

檢察官建請法院審酌柯姓被告有違市長就宣誓條例所為之,應恪守國家法令、不收受賄賂等事實,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並收受千萬賄賂,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犯後尚於辦公室辦公處所遭查獲撕碎便條紙,上載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內帳上有無檢查等文字,足徵其諉言矯飾、犯後態度不佳,就其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5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

就公益侵占周女等人捐贈民眾政黨政治獻金部分,量處有期徒刑5年,以木可公司公益侵占政治獻金部分,量處有期徒刑6年,對眾望基金會背信部分,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就沈姓被告部分,審酌其不法賄賂柯姓等公務員,以收買職務行為之方式圖的百億不法利益,殘害公權力之廉潔公正,犯後尚利用媒體發表已預擬之聲明而為串證,聯絡柯、應等人刪除彼此間的案關訊息,足徵其挑釁司法,藐視法律,犯後態度不佳。

就其共犯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3000萬元,褫奪公權8年,就所犯違背職務行賄罪,量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3年。

應姓被告部分,審酌應姓被告收受沈姓被告不法賄賂高達數千萬元,有違民意代表本應恪盡職責,為選民謀求最大福祉,且臨訟之際,為脫免刑責,而欲至機場出境潛逃,足證其面對司法調查仍不思悔改,惡性重大,就其所犯違背職務收賄罪,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3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首犯洗錢罪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2000萬元。

就其他詳細之犯罪事實,以及朱姓、陳姓被告緩起訴處分之理由,陳姓、王姓、陳女等3名被告,及李姓、何姓、陳姓等3名被告不起訴處分之理由,以及其他說明,均請參閱本日新聞稿及記者會後提供之新聞資料,以上說明,謝謝。

【未經判決確定,應視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