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人豪/台北報導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京華城案與政治獻金案今(26)日偵查終結,台北地檢署依「4大罪」共求刑28年6月。台北地檢署指出,柯文哲圖利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高達121億545萬6748元,從威京集團沈慶京手上收賄1710萬元,同案被告、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護航京華城案、涉收賄共5250萬元,明顯高於柯文哲且相差懸殊,而起訴書中僅提沈慶京秘書於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將1500萬現金親自交付予柯文哲,柯文哲再於不詳時、地交由許芷瑜保管,未提出準確的時間地點及金流。
起訴書中提到,柯文哲收沈慶京1500萬現金賄款,是鼎越公司於111年10月18日取得建照,沈慶京邀柯文哲於翌(19)日參加京華廣場動土典禮,柯文哲帶隨行秘書許芷瑜至京華廣場動土典禮,沈慶京則指派秘書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0月17日止,自沈慶京帳戶提領1600萬現金,於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將1600萬中的1500萬現金,親自交付予柯文哲,柯文哲則親自收受上開現金,再於不詳時、地交由許芷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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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柯文哲卸任市長的111年12月27日凌晨,編輯名為「工作簿」的EXCEL檔案,載於第12列「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一-經理人沈O京」,再將「工作簿」檔案儲存於行動硬碟。柯文哲參選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與選務同仁討論該時選舉募款事宜期間,於112年11月3日以LINE訊息告訴不知上情的競選總幹事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等內容,坦承沈慶京已交付上開賄款之事實。
另起訴書指出,應曉薇涉嫌收受建商沈慶京賄賂5250萬元,檢察官認為應曉薇身為民意代表卻為一己之私收受賄賂,且臨訟之際還企圖潛逃出境,惡性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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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國民黨立委李彥秀指出,檢方目前用「彭振聲強勢主導都委會決議,來論證柯文哲明知違法」,這樣的說法是否禁得起考驗,在法院審理時將會有一番激烈討論。同時,檢方認定應曉薇收受5250萬賄款、柯文哲收受1710萬賄款,兩者金額懸殊,也與經驗法則不符,在在證明檢方在對價關係的證明上,勢必要有更堅強的論述來說服法院。
黃珊珊回應,「柯文哲傳給我的簡訊,是在2023年11月,也就是總統大選期間!」當時自己是競選總幹事,要討論募款相關事宜,柯文哲傳訊息是說「他們(威京)曾經可能已捐過款,所以我沒做後續任何處理。」這個跟1年前沈慶京提領1600萬元,以及是代表柯文哲坦承收受賄款,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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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質疑,檢察官對1500萬證據只有3個,第一是沈慶京提領1600萬元,第二是沒辦法證明事實的EXCEL表格,第三則是一封一年後完全無關的簡訊,「我的答案是,簡訊是羅織入罪,故意要去陷害他(柯文哲),讓這個簡訊變成收受賄賂證據,完全入人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