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彰化縣政府南郭路1段側門前,當時有一名行人牽著腳踏車過馬路,他因未禮讓挨罰6000元;但他堅稱自己當時只看見腳踏車,腳踏車屬於慢車,不是行人,因此決定提告請求撤銷裁罰。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並未採信阿強的說詞,日前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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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彰化縣政府南郭路1段側門前,被民眾目擊他沒有禮讓行人,因此檢具行車記錄器影像資料向警方提出檢舉;警方審視影像資料之後,認定阿強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於是依法開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強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從警方提供的相片及影像看來,所謂的「行人」,其實只能看見腳踏車穿越人行道,腳踏車屬於慢車,而非行人,他當時看見的是腳踏車而非行人。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則認為,當時行人是以牽引腳踏車的方式過馬路,阿強沒有禮讓,反而搶先在行人前方通行,確實違規,警方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之後表示,阿強駕駛的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的確有一名行人牽著腳踏車走在斑馬線上,當時雙方相距不足2組枕木紋的距離,阿強未暫停禮讓,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而且從現有證據看來,現場狀況顯然與阿強的說詞不符,最終認定此案違規事實明確,裁定駁回阿強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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