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男「衛生紙藏蟲蟲」越南托運回台 51隻闖關失敗遭滅絕

▲▼蜜蜂,叮咬,昆蟲,蚊蟲,黃蜂。(圖/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一名賴姓男子從越南購買南洋大兜蟲等有害昆蟲遭法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自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賴姓男子從越南購買南洋大兜蟲、黃邊鬼豔鍬形蟲、烈焰步行蟲及越南銀背鱗毛角金龜等多種昆蟲,共計51隻。他特意用衛生紙包裹昆蟲,並將其藏匿於托運行李中,與一般物品混雜,企圖掩人耳目。然而,這一手法未能逃過海關檢查,最終遭查獲,隨即被函送法辦。士林地檢署偵查後,依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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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男於2024年9月在越南購得大批昆蟲,分別是南洋大兜蟲24隻、黃邊鬼豔鍬形蟲6隻、烈焰步行蟲13隻、越南銀背鱗毛角金龜8隻。為減少運輸過程中昆蟲肢體損壞,賴男特地用衛生紙包裹昆蟲,並將裝有昆蟲的容器藏於托運行李中,與一般行李物品混在一起。

賴男先自越南搭機至日本,再於9月2日晚間21時45分從日本搭乘班機返回台灣,並於9月3日凌晨0時20分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提取托運行李。然而,海關人員在檢查行李時發現異常,經開箱檢驗,確認內有多種昆蟲。

海關檢查後,立即通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進一步調查,並將昆蟲送至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經專家確認,這些昆蟲屬於《植物防疫檢疫法》第3條第3款定義的有害生物,輸入必須事先申請許可。上述昆蟲因未經核准輸入,已全數依規定進行銷毀。

賴男對攜帶昆蟲入境的事實供認不諱,檢方根據扣押物照片、登機證影本、檢疫銷毀紀錄等證據,認定賴男的行為已構成《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2條第1項的擅自輸入有害生物罪,依法起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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