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上周遭立法院否決,政務委員林明昕拋出可提「預防性權利救濟」的想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5日)排定專題報告「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司法院指出,預防性權利救濟於憲法訴訟程序之適用與實務運作,屬審判事項,應由憲法法庭依具體個案審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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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法務部報告「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司法院和法務部報告昨天送抵立院。法務部報告指出,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行政訴訟法則於第115條為我國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制度上,關於「將來給付之訴」或「預防性權利救濟」之法律依據,並逐一說明其實務見解。
司法院先解釋「預防性權利救濟」在民事訴訟法、家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的適用。接著談到憲法訴訟法部分,司法院則說,就本案訴訟而言,以預防性權利救濟作為審理之案件類型,憲法訴訟法尚無直接明文。
司法院表示,憲訴法第46規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從而除憲訴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已有規定外,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得於性質不相牴觸範圍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司法院也說,至於具體個案中,行政訴訟法有關預防性權利救濟之規定有無與憲訴法性質牴觸,抑或是否準用、如何準用,以及準用之範圍等,倶屬憲法法庭之審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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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暫時權利保護部分,司法院指出,大法官依據憲法執掌解釋憲法及憲法審判之權限,為確保其作成解釋或裁判結果之實效性,憲訴法設有「暫時處分」之保全制度,於第43條第1項明定其要件:「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司法院指出,暫時處分裁定具有定暫時法律狀態之效果,且影響重大,個案是否符合憲訴法所定要件而得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以及憲法法庭依本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進行法益權衡結果,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是否顯然大於不作成之不利益等,均須由憲法法庭依具體事態判斷。
司法院最後說,有關預防性權利救濟於憲法訴訟程序之適用與實務運作,屬審判事項,應由憲法法庭依具體個案審認決定。司法院不便對具體個案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