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違規騎士撞到「私了變肇逃」 他挨罰6千元傻眼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騎士阿忠(化名)2023年3月間騎車行經新北市區時,與另一名騎士A發生碰撞事故,雙方私下達成和解,沒想到事後他卻挨告肇逃,還因此被罰了6000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因而決定提出行政訴訟,替自己討回公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原處分裁罰有違誤,最終裁定撤銷。

機車,手機,手機支架,外送,騎士(示意圖/CFP)

▲阿忠在事故發生之後選擇私了,沒想到反而挨告肇逃。(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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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忠2023年3月間騎車行經新北市區,因有「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的違規行為,被裁罰6000元罰鍰,同時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阿忠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雙方行車速度都很慢,事故發生之後人車均未倒地,騎士A也沒說有受傷,加上適逢下班交通尖峰時間,兩人便將機車移到路邊以免妨礙交通,接著達成和解,同意互不請求賠償,他才在沒有報警的情況下離開,但他離開車禍現場是經過雙方討論同意的。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客觀上確實有事故發生,阿忠與騎士A雖然曾一同停靠在路邊,卻沒有通知警察到場處理便自行離去,也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直到接獲警方通知才到案說明;此外,騎士A在該事故中右腳踝擦挫傷,阿忠也沒有協助送醫或採取當救護措施,他的行為顯然已經具備肇逃的主客觀要件。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監視器採證光碟,發現雙方之所以會發生碰撞事故,是騎士A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超車,阿忠並無肇事因素,而且騎士A當時穿著長袖衣物,傷勢確實不明顯,阿忠的確有可能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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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著指出,在刑事肇事逃逸罪嫌部分,阿忠已經獲得檢方不起訴處分,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交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進行裁罰,顯然有違誤,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