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玗潔/嘉義報導
郭姓女子買了嘉義一處房地,因不滿鄰居在雙方土地之間的巷道建置屋簷、雨遮,占用屬於她的土地4.57平方公尺(約1.38坪),也不滿村長和鄰人把巷道所在土地認為是便道,平常由此通行,郭女認為土地遭占用權利受損,將傅姓鄰居、村長等5人告上法院,求償1180萬2414元。嘉義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這1.38坪確實是郭女的土地,傅男應在拆除屋簷、雨遮前,應每個月付給郭女29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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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主張,她在去年3月6日,買了嘉義縣水上鄉一處房地後,不滿傅姓鄰居的屋簷、雨遮,佔用了她4.57平方公尺的土地,讓她無法改建自己危老的房屋,也無法將房子出租或自住,認為她和傅男房產間的這條巷道,原本是為了便利當地村民設的,卻被傅男長期占用,林姓村長等人竟還為傅男出具巷道通行證明,通通侵害她的土地所有權。
郭女表示,她因此身心非常痛苦,都睡不著,必須每天藉由拈香祈福與念經祝禱,才能抒發心情,要向傅男、村長等5人求償每年1萬元精神撫慰金,必須付到她81歲為止,加上她損失的租金、購賣土地的價金換算,共對5人連帶求償1180萬2414元。
傅男表示,他的土地和傅女的土地相鄰,中間有一條2米寬的巷道,是他父親和當時鄰居在建屋時分別退縮,留給鄰人通行的巷道,後來房屋由他繼承,並無故意侵害鄰地的意思,他也沒有造成郭女財產權的滅失,郭女求償無理。
其他挨告的鄰人作證,村裡有很多類似的巷道,過去都是互相退縮讓人家走出門,大家也都是走別人的土地,他們並未說通道屬於傅男的,只是說明該土地為便道。既然鑑定結果土地是郭女所有,郭女不讓人走,他們也不勉強,並沒有造成郭女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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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傅男的屋簷、雨遮,確實占用郭女的土地約4.57平方公尺,審酌該土地的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為960元,不當得利以以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8計算,判傅男在拆除屋簷、雨遮前,應每個月付給郭女29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