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吳姓女子與同社區大樓的黃姓、謝姓住戶相處不睦,吳女竟在未徵得黃、謝的同意下,將載有2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等個資的起訴書影本張貼於社區大樓大廳公佈欄、以及1號至4號電梯內。高雄地院一審判處吳女違反個資法,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吳女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予以駁回。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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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吳女與黃、謝2人素有嫌隙,竟於111年5月間於社區大樓大廳公布、以及1號至4號電梯內公布欄上張貼載有黃、謝2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起訴書影本,損害2人資訊隱私。大樓管理委員會副理當天發現後立即將起訴書取下,但吳女卻於同日下午再次張貼;黃、謝2人得知後憤而提出告訴。
對此,吳女辯稱,她沒有要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去損害黃、謝2人之意,張貼該起訴書影本,只是要證明自己的清白,且起訴書貼上後,不久即遭管理員私下,2人個資只有管理員看到,其他住戶並不知情。
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吳女張貼起訴書目的,僅為澄清自己的清白,實無使用黃、謝2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訊之理由,吳女未經2人同意,即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佈欄上張貼起訴書內容,不符合適性原則,吳女行為顯已損害2人隱私權,因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吳女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吳女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審酌,吳女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但僅因與黃、謝2人發生鄰里糾紛而心生怨懟,不思循理性途徑謀求妥善解決之道,竟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公開利用被害人個資方式侵害2人隱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及隱私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一審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而吳女指謫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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