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劉人豪/台北報導
被稱為「洗錢大亨」的北市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13日裁定2億元交保;同案被告張旭昇則是2000萬元交保,新北檢認為2人仍有逃亡、勾串之虞,有羈押禁見必要,依法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17)日認為,2人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應有相當程度之約束力,而能防止其等逃亡,認為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郭哲敏確定可陪女友、前女模錢帥君在家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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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哲敏被控涉犯洗錢、賭博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逃亡海外約10個月,2023年8月10日從泰國被押解回台歸案,經檢方聲押禁見獲准,起訴後繼續羈押禁見,審理期間先前3度獲准交保,保證金從5千萬元提高到1億元,郭曾短暫恢復自由,最後都因檢方抗告、高院撤銷發回,而被改裁定續行羈押禁見。
新北院合議庭密集審理全案,1月10日辯論終結,定於今年5月29日下午2點宣判,合議庭並於1月16日上午9點多,電話通知郭哲敏的律師團裁准交保2億元等內容;同案在押的被告張旭昇則是裁定2000萬交保,2人先後籌足保釋金,辦妥手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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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檢指出,郭、張2人涉犯重罪,且都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2人具有相當資力,郭在境外還有鉅額資產,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裁定交保附加科技設備監控等措施,仍不足以防逃。另,郭、張2人位居犯罪首腦地位,對同案共犯有重要影響力,本案一審雖已辯論終結,但仍有再開辯論、判決後上訴等可能,足認2人也有勾串之虞,有羈押禁見必要,依法提起抗告。
高等法院認為,2人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應有相當程度之約束力,而能防止其等逃亡,檢察官提起抗告雖主張被告2人有逃亡、串證之虞,且具保及科技設備監控等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不過原裁定的具保金額,尚無悖於檢察官於原審羈押訊問所表示之高額保證金,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處分,亦符合檢察官於原審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另泛指電子監控設備妥善度有侷限性、被告2人可能與其他共犯勾串、本案可能再開辯論等節,則未具體指明依據,均不足採。綜上,本件檢察官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