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第1次邀少女出遊就性侵!吃早餐又摸大腿 她報警提告

▲桃園市林姓男子於前年11月認識未滿16歲少女,邀約出遊卻在車上搞車震,翌日清晨在早餐店卻乘機摸大腿與下體猥褻,少女不忍報警提告。(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桃園市林姓男子於前年11月認識未滿16歲少女,邀約出遊卻在車上搞車震,翌日清晨在早餐店卻乘機摸大腿與下體猥褻,少女不忍報警提告。(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前年11月在網路上認識未滿16歲少女,第一次邀少女出遊時,趁2人車上獨處時搞車震,翌日清晨在早餐店再度乘機摸少女大腿與下體,少女事後不忍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雖坦承與少年發生性行為但否認強制性交,法官審結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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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24歲的林姓男子於2023年11月間,透過網路認識未滿16歲的少女,隨即邀約少女出遊獲得同意,林男開車搭載少女出遊,當天傍晚6時許,2人在桃園區某處巷內車上,林男趁僅2人獨處時以手指性侵得逞,少女當下並未拒絕。

翌日清晨6時許,林男與少年在桃園區某早餐店內吃早餐,林男又忍不住對少女上下其手,先撫摸少女大腿再摸其下體猥褻得逞,事後少女因徹夜未回家被家長逼問才透露上情,少女父親憤而帶著女兒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林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林男於警詢及檢方複訊時坦白承認犯行,但否認有強制性交之事實,與證人即告訴人少女於警詢與檢方訊問時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對話紀錄與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欲,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告訴人少女為性交,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惟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少女及其父成立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法官審結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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