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知名進口汽車公司在尾牙時,爆出外籍董事熊抱女經理的騷擾事件,女經理立即向公司提出申訴,但公司認定「擁抱不一定是性騷擾」、「每個國家文化不同」,判定董事僅是做出不當行為,並非性騷擾,還建議女經理暫緩報案。女經理不滿結果,循序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公司被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10萬,並公布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汽車公司不服,循序提出行政訴訟遭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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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該公司某部門女經理在2021年1月22日參加尾牙,遭外籍董事違反意願熊抱並觸摸胸部,女經理當下立即向主管反映,並在3天後向公司提起申訴。經公司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判定性騷擾不成立,但是外籍董事因不當行為需受懲戒,女經理不服結果,又提出申復,但公司仍維持性騷不成立,女經理於是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
勞動局認為,汽車公司對性騷擾定義顯然認識不清,未協助改善女經理的工作環境、讓她持續處於敵意式工作環境等情,裁罰公司10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汽車公司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又提起行政訴訟。
汽車公司主張,他們的委員會調查程序與過程皆符合性平法,且女經理和外籍董事的辦公為不同樓層、無業務往來、且無指揮監督關係,所以才沒有主動調整女經理的工作環境,委員會沒辦法預料兩人會在同年1月29號參加共同會議,且從2月10日起,女經理就依公司提供的有薪特殊病假,到4月30日前皆未上班,已有最佳隔離效果。
汽車公司認為,勘驗錄影畫面,只能證明擁抱的存在,但無法確認擁抱有違反女經理的意願,僅能知道女經理在這種歡聚場合遭擁抱後,女經理反應過於激烈,超越一般社會常情。但無法因此反推擁抱就是性騷擾,公司也主動安排醫師及諮商師,提供資源已遠超於法定需求,請求罰鍰部分撤銷,並確認原處分公布姓名部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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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女經理經診斷患有PTSD反應,已有心理傷害,但委員會卻仍做出性騷擾不成立決議,並認為「只有一方的說明不足以證實為性騷擾」、「無法證明有摸到胸部…就證人的感受陳述,當天現場他不覺得當下的情況有不同…每個國家文化不同」,甚至認為需到「摸胸」程度才能成立性騷擾,顯然對職場性騷擾的定義有誤解。
勞動部指出,女經理提出性騷擾申訴後,還需和外籍董事一起開會,雖最終並無共同與會,但對於權力、階層相對弱的女經理而言,公司並未盡責積極保護並提供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尤其在女經理接受公司訪談時,有委員直接建議她先不要向警局報案,暗示會影響公司聲譽,也未能保護女經理的權益。
法官檢視相關證據,認為該公司為我國知名銷售汽車公司,員工人數眾多,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對職場內性騷擾防治有高度義務,然而公司製作的性騷擾調查報告書,除後續追蹤遵循醫生的建議、提供員工3項支援措施外,僅記載「結果:根據相關人面談及證據所得到的資訊,委員會多數決議案子不構成性騷擾」,內容僅有結論,形同沒有理由,通知申訴人的方式採用電子郵件,並非「書面」,更沒有通知她能在20日內提出申覆,這些都違背公司的性騷擾申訴辦法規定,也就是連自己設定的最低義務內容都沒做到。
法官指出,雇主在發現有性騷擾的情形,就該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和事後調查是否成立性騷擾根本無關,因此公司不能因性騷擾不成立,就認為自己已按照性平法盡義務。公司為女經理安排諮商、有薪病假,雖可認為是補救措施,但也只是將她當作一個病人對待,更重要的應是公平處理她的案子,然而汽車公司調查決議沒有附記理由、未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沒記載救濟教示等情,違背自訂的性騷擾申訴辦法,判定公司違反性平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規定,原處分適當,駁回汽車公司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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