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某國小一名李姓音樂老師,因認為六年級學生小明(化名)干擾課堂秩序,便指派另名學生拿記載座號的紙條前往導師室取聯絡簿,準備註記小明狀況通知家長,小明立刻追出教室查看,便與該生起爭執,隨後李師與小明爆發肢體衝突,導致小明身體多處受傷,包括泌尿道出血等。士林地院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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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上午,李師在音樂課上認為小明和其他學生干擾課堂秩序,指示一名學生拿著記載座號的紙條前往導師室取聯絡簿。小明懷疑自己的座號被記錄,隨即跟隨該學生至教室外查看,並與對方發生爭執。李師聽見爭吵聲後,到走廊查看,進而與小明發生肢體衝突。
根據小明的證詞,李師先抓住他的手腕,用指甲掐傷,隨後將他推向牆面,並多次撞擊其頭部和腹部,導致小明右前臂擦挫傷、左前臂挫傷、頭部外傷及下背部擦挫傷等。
案發當天下午,小明的母親接獲通知後,發現孩子身上多處傷痕,隨即拍照存證並帶其就醫。醫院診斷顯示,小明頭部外傷伴隨頭暈、噁心,下背部及骨盆擦挫傷,並有泌尿道出血的情形。趙母事後向警方報案,檢方調查後以傷害罪起訴李師。
法院審理期間,李師否認犯行,稱與小明發生肢體接觸是出於自衛,並主張是小明先攻擊。然而,法院綜合小明的傷勢照片、醫院診斷書,以及校方護理師與相關證人的證詞,認定李師有主動攻擊行為,造成學生多處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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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李師身為教師,應以理性方式處理教學秩序問題,卻因情緒失控對學生施暴,不僅違背師道,還嚴重侵害學生的身體權利,且至今否認犯行,未與小明達成和解,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4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