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興(化名)2023年11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信義路4段,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他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自己非常守法,如果遇到行人要過馬路,必定會停下5秒至7秒。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之後,發現阿興的說詞和現實情況不同,最終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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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興2023年11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信義路4段一處巷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被民眾檢舉,因而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興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自己非常守法,如果遇到行人要過馬路,必定會停下5秒至7秒讓行人優先通過,並反過來質疑檢舉人是否具備交通法規專業。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從檢舉影片內容可見,當時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上左右張望,明顯有要過馬路的意思,阿興卻逕自直行通過,過程中沒有任何停等行為,車身與行人之間的距離也不足3組枕木紋,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相關證據,發現阿興的車子前懸通過路口停止線之前,路口右側明顯已經有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上,他卻沒有暫停禮讓,雙方相距未達1個車道寬,他仍繼續直行通過;行人則是在後車駕駛停下禮讓之後,才快步通過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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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從現有證據看來,客觀上不存在不能注意之情事,阿興仍搶先行人通過,縱使主觀上沒有故意,仍難認沒有過失,而且現實狀況也與他自稱「必定禮讓行人」的說詞不同,最終沒有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