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功績獎金調高2.5倍、改即時發放 勳章獎金最高可領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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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總宣布,公務員功績獎金調高2.5倍並改即時發放,未來勳章獎金最高可領20萬(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為發揮即時獎勵及提高實質激勵效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公務人員領有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者,其獎勵金由退休或死亡時發給改為即時發給,並同步提高獎勵金數額最高至2.5倍;其中,勳章獎勵金最高達新臺幣20萬、功績及楷模獎章獎勵金最高至5萬、專業獎章獎勵金最高至2萬、服務獎章獎勵金最高至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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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回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根據新的要點,過去公務人員領有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者,其獎勵金本是在退休或死亡時發給,未來將改為採即時發給。

此外,並同步提高獎勵金數額最高至2.5倍,其中,勳章獎勵金最高由新臺幣8萬元調高至20萬元、功績及楷模獎章獎勵金最高由2萬元調高至5萬元、專業獎章獎勵金最高由8000元調高至2萬元、服務獎章獎勵金最高由2萬元調高至4萬元。

人事總處表示,依修正前規定,獲頒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者,其勳獎章雖可即時領取,惟獎勵金須至申辦退休或死亡時始得領取,因此有機關建議於頒發勳獎章時,可同步發給獎勵金,以達即時激勵效果。

另外,原獎章獎勵金數額相較頒給條件相近之模範公務人員獎金數額較低,人事總處綜整各主管機關意見並審慎研議後,向銓敘部提出建議修正方案,將上述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並提高獎勵金發給基準最高至2.5倍。經銓敘部參採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前開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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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總處進一步表示,藉由調整勳獎章獎勵金之發給程序及提高發給基準,可達到有效激勵公務人員士氣,並提升公務人員工作績效及工作熱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