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國中女傳訊「有感受我小拇指壞壞」 狼師認錯+賠償獲緩刑

▲桃園市某國中王姓代課教師於2022年7月間對未滿16歲國中女生徒手撫摸其胸部、大腿等私密處猥褻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王姓代課教師於2022年7月間,對未滿16歲國中女生撫摸其胸部、大腿等私密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在桃園市某國中擔任代課教師的王姓男子,於2022年7月間開車搭載女學生外出時,在未違背女學生意願下,撫摸其胸部、大腿、腰部、腹部等私密處猥褻得逞,王男事後在通訊軟體上傳訊「有沒有感受到我的小拇指在偷偷壞壞」等語,女學生家人發現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並完成和解與賠償,法官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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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育局指出,教育局接獲某國中於2023年7月26日通報該案,並召開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經調查發現,事件發生時,王師已未受聘於該校,而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移請警政機關查處,經調查該師並未在桃園市學校任教。

檢警調查,35歲的王姓男子於2022年間擔任桃園市某國中代課教師,於2023年7月12日開車搭載未滿16歲女學生外出,在中壢區中豐路附近車上,在未違背女學生意願下,撫摸其胸、腹、腰、大腿內側,最後還滑至下體等私密處對其猥褻得逞,事後女學生母親查看其手機LINE對話紀錄,發現2人對話紀錄「手手放妳腿腿時候,有沒有感受到我的小拇指在偷偷壞壞」,當場氣壞,氣得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不諱,辯護律師則向法官陳請是否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法官則認為,被告身為女學生之代課老師,竟對其為本案猥褻犯行,對其身心、人格之健全發展實有嚴重影響,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環境與情狀,且根據被告與被害人對話「手手放妳腿腿的時候,有沒有感受到我的小拇指在偷偷壞壞」等語,被害女學生也指稱,被告有隔著褲子摸其下體,足見被告辯稱沒有撫摸私密處並不可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少女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並無完足性自主能力,未能克制情慾對其猥褻之行為,對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女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即其之父母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完畢。法官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法官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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