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童亂跑「跌進鵝肉店滾燙湯鍋」終身失能 女照顧不周賠252萬

▲彰化女子帶男童到鵝肉店借廁所,卻未制止男童在店內奔跑,導致他跌落滾燙湯鍋內受重傷。(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彰化女子帶男童到鵝肉店借廁所,卻未制止男童在店內奔跑,導致他跌落滾燙湯鍋內受重傷。(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張姓女子照顧5歲男童,帶他到一家鵝肉店借用廁所,不料男童在店內隨意奔跑,跌進員工區走道上滾燙的大湯鍋裡,緊急送醫後,診斷男童全身23.5%燙傷,排汗功能永久損傷。案發後,張女因疏於注意,讓男童在危險區域奔跑被依重傷害罪判刑3月徒刑定讞。民事求償日前出爐,張女應賠償男童212萬5,005元,以及其父母各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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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事發在2021年1月1日,男童家長有事,將兒子交由友人暫時照顧,由於男童無法使用舊式蹲式馬桶上大號,曾當過男童保母的張女,自願帶男童到鵝肉店借用廁所。沒想到,男童上完廁所後在店內奔跑,不小心被絆後,倒跌坐在滾燙的湯鍋中,導致全身23.5%、2到3度燙傷。張女被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3月徒刑定讞。

男童及父母主張,被告張女在事發當時,雖然並非男童的正式保母,但在事發當日,被告主動帶領男童前往鵝肉店如廁,並在過程中未盡到應有的監督與保護責任,導致意外發生。認為被告應對其受傷負有完全的責任,並請求高額的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以及父母因照顧孩子所損失的收入賠償共450餘萬元。

法官審理,雖然被告在事發當時並非男童的正式保母,但她主動帶領男童前往鵝肉店如廁,並且在明知鵝肉店廚房區域存在危險的情況下,未有效地監督和保護,因此未能盡到一個成年人應有的注意義務。認定張女應負主要賠償責任,同時也考量到男童的年齡、傷勢的嚴重程度,以及其父母所承受的精神壓力和經濟損失,最終判決被告張應賠償男童212萬5,005元,以及其父母各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