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即使是熟人,女孩子出門在外還是要小心!雲林縣一名女子到哥哥同學的店內刺青,竟因為打霧疼痛喊停,遭對方脫去褲子侵犯,儘管女子大喊「我已經嫁人了」,但男子依然止不住獸慾,最後強行性侵得逞。幸虧法網恢恢,女子隨後逃跑並趁隙報警,不肖男子遭逮捕後,最高法院依照強制性交等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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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報告指出,黃姓男子從事刺青工作,先前曾為同學胞妹在右肩後背刺上蝴蝶圖樣。民國100年8月初,女子再次找上門,要求王男為她的刺青打霧,沒想到黃男刺一刺後,竟趁隙將女子褲子脫去並壓倒在地,試圖一逞獸慾。女子雖不斷大喊「你不要這樣」、「你是我哥哥的同學」、「我已經嫁人了」等言詞,但黃男充耳不聞,依舊強行性侵得逞。
「我什麼都做得出來!」更可惡的是,黃男隨後載受辱的女子返家,因擔心對方可能報警,竟一路開往台南,途中還強行取走手機,拿出類似狼牙棒的工具架在女方脖子上威脅。為了保住小命,女子之後佯稱要上廁所,趁黃男將她放在嘉義縣公墓時,連忙攔下過路貨車求救並報警,才讓整起事件曝了光。
對此,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定,認為有傷害尊親屬、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前科的黃姓男子惡性不輕、罔顧他人信賴並犯下惡行;加上被害人不願原諒他也不願和解,依照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