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合1選舉將至 江揆:儘快修法讓原民自治區恢復選舉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5日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的法人地位,並增訂實施自治的相關配套措施,自治區內可選舉區長及區代表,並比照鄉鎮市長及代表的選舉規定。因應103年底的7合1選舉,行政院長江宜樺(下圖/本報資料照)也希望修正草案能於明年4月底前完成修法,好讓原住民自治區的選舉能順利進行。

草案也新增財政確保條款,原本屬原住民區的課稅收入,將由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原住民區,基本建設費用如果不足,則應由直轄市政府予以補助。

江宜樺指出,依據中選會的建議,為利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配合明年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選舉期程(7合1選舉),辦理第1屆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希望修正草案能於明年4月底前完成修法,並請內政部、原民會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以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本次修法,也配合修正法條裡,部分文字疏漏或較具修法共識的條文,例如,前台東縣長吳俊立因被判有罪停職,但卻任命前妻鄺麗貞擔任副縣長並代理縣長一職,為此,草案修正為地方首長出缺時,各權責機關應派任「相當職務」的現職人員代理;過去也曾發生,鄉鎮首長因貪污一審判決有罪遭到停職,卻利用法規漏洞,隨即辭職參與補選,然後又當選,草案修正後,地方首長被判有罪遭停職,就算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先公職並就職者,仍須依規定停職。

另外,前竹南鎮長康世儒連續3屆參選鎮長引發爭議,此次修法也規定,民選地方首長「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將現行條文連選,得連任一「次」,更為連任一「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