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蘇姓男子妻3年前從事賣場收銀員工作時,監守自盜3千元,遭法院判刑7個月須入監服刑,蘇男即依此向法院訴請離婚,最高法院經審理後,依民法夫妻一方因故意犯罪而判刑逾6月確定者,另一方可向法院訴請離婚,判2人離婚定讞。
呂姓女子3年前在台北市某大賣場擔任收銀員工作,涉嫌監守自盜收銀機內3千多元現金,遭公司發現並報警處理,最後呂女被法院依業務侵占罪判刑7個月確定,須入監服刑。
但呂女對此事卻一直隱瞞蘇姓丈夫,直到去年警察找上門逮捕她,蘇男才知此事,呂女發監執行期間,蘇男即向法院提出離婚訴求,並向法院指訴呂女曾對婆婆咆哮,且毆打他與前妻所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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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女則是向庭上反駁,因為和丈夫收入不足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她迫於現實才鋌而走險監守自盜侵占公款,且她入監服刑時蘇男不僅不曾曾探視,反而罔顧夫妻情分訴請離婚,有失厚道。
全案在一、二審時均判2人離婚,呂女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後,仍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根據民法規定,夫妻一方因故意犯罪而判刑逾6月確定者,另一方可向法院訴請離婚,因此判2人離婚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