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法定義「惡意駕駛」 逼車罰2.4萬

▲立法院24日修法,高速公路測速設置須在300至1000公尺間標示。(圖/本報示意圖)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不少人遇過惡意的駕駛人逼車、緊急煞車,造成交通危害,立法院2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汽車駕駛人任意驟然減速、變換車道逼讓道,明確定義為「危險駕駛」,最高可處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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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李昆澤在提案說明時指出,現行條文對「危險駕駛」定義不夠明確,部分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其他車輛讓道等情況難用現行條文處罰,應明定危險駕駛行為。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如果再次違規,則沒入汽車。

而修法也通過超速檢測,採固定或非固定科學儀器、定點當場攔截開單,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到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到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

三讀修法也通過,受處罰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15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改為30日內;不服舉發事實者,也從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改為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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