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陌生男拿相機偷拍腿,檢方說不起訴!新北市板橋區一名周姓女子,11月穿迷你裙經過雙十路二段的八德公園,41歲彭姓男子拍下他裙底風光,她一氣之下報警處理。彭男解釋他是要拍腿,不是故意要拍內褲;新北地檢署認為,彭拍的照片皆以腿為主,認定無拍隱私處意圖,因此不起訴。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據了解,當天路人目擊彭男在周女身後一直拍照,懷疑是在偷拍裙底;被依妨害秘密罪移送法辦的彭男說,自己只是喜歡美腿,當天覺得周女穿著絲襪的腿很漂亮,於是就跟在後頭拍下,沒有將鏡頭伸進裙底拍,因為周女裙相當短,才會帶到內褲,不是故意的。
檢方勘驗照片,確定彭男照相角度都是由上往下,或與裙底平行,都是以腿部為主,認定彭男無犯意,不構成妨害秘密罪。網友對此新聞反應兩極,有網友認為「這不是變相鼓勵男生拍女生腿嗎」、「只要對方不願意拍就有侵權問題。」也有人說只要不是惡意的用低角度拍,應該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