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男子張德正涉嫌開砂石車衝撞總統府,台北地方法院4度駁回羈押聲請,高等法院則認為,「原審裁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之公平原則,而能獲得全民對司法公平原則之信賴,難謂無疑義」,今天(2日)4度發回北院更裁。
高等法院認為,刑事訴訟首重程序公平與純潔,與本案相同以總統府為犯罪對象的案件,過去共有3件,這3件案件對總統府的侵害,都比較張德正案要輕,「相同之原審法院,均裁定羈押,而情節重於該案之本件,相同之原審法院卻裁定具保,則原審裁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之公平原則,而能獲得全民對司法公平原則之信賴,難謂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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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提出的案例有:
1、民國95年(2006)7月27日晚間8時30分,張漢明在達格蘭大道口,在凱達格蘭大道內線第一車道東往西方向紅燈停等線前,因積欠信用卡債務,衍生對政局不滿宣洩積怨,為博取社會關注,以信號槍裝填信號彈,擊中總統府大門二樓平台以上至6樓鐘樓以下牆面,燃燒約數秒後,被駐總統府憲兵發覺,持滅火器澆滅或以腳踩熄,未至燒燬總統府建築物。原審法院裁定自95年7月29日起羈押,至96年2月14日停止羈押。
2、民國92年(2003)7月7日中午12時15分,江高源認為腦部遭人植入無線電腦波探測器,以影響他的思想,藉縱火抗爭行為吸引媒體注意,在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總統府前左側人行道上,用美工刀割破裝有1.5公升汽油的保特瓶,將汽油全數潑灑在總統府府區內鄰近人行道的草地上,之後又用打火機點燃衛生紙欲引燃汽油,幸好被總統府前便衣憲兵王錦富查覺,及時制止而未遂。原審法院裁定自92年7月7日羈押,至93年1月15日停止羈押。
3、民國92年(2003)8月28日10時,薛愛民駕駛自小客車,先後到法務部調查局、民進黨中央黨部、立法院及行政院等處陳情未果,遂在同日12時5分許,駕車到台北市林森南路及北平東路交叉口加油站,購買九五無鉛汽油1.2公升,分裝在2瓶礦泉水瓶內,要到法務部自焚死諫;同日12時25分許,途經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22號總統府介壽館前,見總統車隊進入總統府,便尾隨車隊駛入介壽館,不理會憲兵攔阻,執意駕車加速進入總統府,經憲兵掏槍示警才停車,並且當場逮捕,還於檢方訊問時,情緒失控撕毀檢察官訊問筆錄。原審法院裁定自92年8月28日羈押,至92年10月17日停止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