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壹週刊曾報導台揚科技有女員工放無薪假下海陪酒,恩客竟是主管議題,遭台揚提告要求登報道歉,全案纏訟至最高法院,24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高院對壹週刊未善盡查證責任判決,全案定讞,壹刊需在中時及聯合報刊登道歉啟事。
壹週刊在3年前曾報導化名珊珊的台揚員工,偷利用公司無薪假期間,偷偷下海到酒店陪酒、伴遊,恩客竟遇到公司主管,台揚科技不滿公司名譽與信用受損因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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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發現壹週刊報導的無薪假期間,台揚並未放無薪假,而化名珊珊女員工的工作證有「外包公司」欄位,報導翻攝的照片卻故意裁減掉「外包公司」欄位,內文也刻意忽略珊珊是外包員工的事實,在經台揚向查詢記者說明事後後,仍做報導,因此,高院以未善盡查證事實判壹過刊需在中時及聯合報登報道歉。
壹週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4日駁回上訴,維持高院原判決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