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25歲黃姓女子23日凌晨外出遇到員警攔檢,被女警帶去超商廁所全裸搜身,要求「原地跳兩下」結果一無所獲,「讓人家很不舒服!」黃女事後向媒體投訴,中山警分局25日坦承執法過當,會懲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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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威權時代警方權力很大,要搜身、要抓人都是一句話搞定,但是「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敗」不少冤案也因此萌生,但在80年《違警罰法》違憲被廢止後,警方現在不管是要搜身、盤查,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可說是我國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警方表示,根據法律規定,除非是現行犯,不然員警不得進行搜身,經了解後認定,本案執勤的3名員警確有不當之處,依規定記過1次,並會追究調查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消息曝光後,警方已派人向黃女說明、道歉,最後也獲得了她的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