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中時媒體集團負責人蔡衍明將持有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75%股份,規劃以信託方式交付陳清河、饒聖雄、馬國柱、張承中及李泰宏等5位自然人管理的方式,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做為合乎併購「中嘉有線系統」條件。 此案在12日NCC委員會中遭駁回,蔡衍明併購有線系統二度扣關失利。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NCC決議指出,旺中案許可處分附款中3項停止條件案尚未成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3年3月12日第 582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英屬維京群島商Pure Investment Global Corp.經由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多層次投資架構受讓吉隆等11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案(以下簡稱旺中案)許可處分附款中3項停止條件尚未成就。
NCC表示,英屬維京群島商Pure Investment Global Corp. 於102年12月31日第2次函請NCC就申請人擬將神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75%股份,規劃以信託方式交付陳清河、饒聖雄、馬國柱、張承中及李泰宏等5位自然人管理,並請NCC檢視3項停止條件是否已成就。
NCC指出,經查經濟部97年函示敘明「控制公司如將股權託他人管理,於既存之控制從屬關係,不生影響。」NCC已於102年3月11日函復申請人第1次申請旺中案3項停止條件是否成就時即予敘明,復以原許可處分所附之停止條件係要求申請人、參與投資之大股東及其關係人等不得直接、間接或利用他人名義經營或實質控制中天新聞台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因此申請人此次將其關係人持有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以信託方式改由前揭5位自然人管理,仍難謂條件成就。
NCC前於101年7月25日第 496次委員會議決議附3項停止條件及25項承諾轉附負擔許可旺中案,該3項停止條件略為:一、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應與中天新聞台完全切割。二、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申請營運計畫變更,將中視新聞台變更為非新聞台。三、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設立獨立之新聞編審制度。NCC附加上述停止條件時,主要衡酌掌控相當比率之有線電視平台,對於頻道上下架控制權深具影響力,間接影響消費者可接收的資訊內容,及對頻道業者產生控制力,因此不宜再擁有或控制新聞頻道,避免其對意見市場擁有過大操控力,以維護多元言論價值。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