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單身富商為取得酒店小姐歡心,以每小時鐘點費1萬5000元點名坐枱消費90次,逢年過節還送名牌包大獻殷勤,半年砸下230萬元求愛,無奈仍上不了床,憤而提起詐欺告訴,高雄地檢署偵結,認定女方並未以發生性行為利誘男方交付財物,非詐欺不起訴。
高雄地檢署公布不起訴書指出,53歲楊姓單身富商在民國101年10月間至高雄市六合路某酒店消費,結識在店內坐檯的23歲蔡姓女子,驚為天人展開猛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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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自稱為求能與蔡女發生性關係,3、4個月期間內即前往酒店以每小時鐘點費1萬5000元捧場消費達90多次,連蔡女腳部受傷,都照樣買鐘點,前後花了130多萬元。
為了再取悅蔡女歡心,楊男逢耶誕節、春節、情人節再贈送名牌精品耳環、手機、衣服和現金紅包等,多次求愛屢碰釘子,蔡女更於102年3月間斷絕往來,楊男感覺受騙,對蔡女提出詐欺告訴。
檢方偵辦,蔡女堅決否認有任何以性關係為誘詐欺楊男的情事,且查無以發生性關係為條件而要求男方支付相關費用證據;同時依楊男傳送予蔡女的多封簡訊內容,楊男並未勉強蔡女與他做愛,只是為討好、贏取蔡女芳心的行為。
檢方偵結,認定楊男並未期待蔡女僅因金錢關係就和他發生性行為,消費、送禮都是為討好、贏得蔡女芳心所致,難認楊男有何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的情形,非詐欺,將蔡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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