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對「車」沒有明確定義 酒駕騎單車摔死獲判理賠

▲酒駕致死層出不窮,治標卻沒治本?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柯姓男子前年因為騎單車摔車死亡,家屬向產險公司要求給付身故保險金300萬元,產險公司以男子酒駕拒絕給付,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現行法規對車沒有明確定義,泛指的原動機動力交通工具,腳踏車不包含在內,因此判產險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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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騎著腳踏車穿梭車陣中,已經夠讓人捏一把冷汗,只見他一邊騎一邊晃,因為他還喝了酒,果然下個路口出車禍了,這名男子算幸運的,還能坐在警局測酒精濃度。台北市有一名柯姓男子在101年因為酒駕騎腳踏車,摔車傷重不治,家屬向產險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300萬元。

產險公司認為,柯姓男子違法酒駕,依約不必理賠。但台北地院認為,雙方契約並沒有對車有明確定義,加上現行法規所指的車是具原動機動力,不包含人力腳踏車,因此判產險公司敗訴。

在網路名人蔡阿嘎宣導影片中,「喝完酒之後,可以騎自行車嗎?不行,醉不上道知道嗎?」很多駕駛人會心存僥倖,認為騎腳踏車比較不會被抓到酒駕,但今年3月開始,警方已經加強取締。

今年4月間,有一名男子已經喝茫了,還和警察「盧來盧去」不是開車、沒有騎機車,酒駕男子理直氣壯,員警要送他回家,他堅稱「我騎腳踏車」。腳踏車酒駕頂多罰300到600元,和汽機車酒駕簡直天差地別,似乎很難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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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林基田指出,「對自行車他的罰則是回歸到慢車跟行人的部份,所以他沒有辦法規範到汽車、機車35條的處罰規定,在修法方面還須要做一番努力。」不管罰再多再重,還是要駕駛人有自覺,否則一時貪杯的代價,害人也害己。(新聞來源: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