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酒駕害人害己! 修法要求廣告標示警語

▲菸酒傷身,喝酒後更不可開車、騎車,避免害人害己。

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立法院30日修正《菸酒管理法》,要求售酒場所需明確標示警語,酒廣告應標示「禁止酒駕」,而違法播送酒廣告者,可處罰鍰新台幣3萬至50萬元,而酒品也不得標示醫療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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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第35條指出,販賣酒品的場所應在出入口或適當地點,明確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售酒予未滿十八歲者」等警示圖文。

修法新增包裝酒部分規範,製造者或進口業者應該標示產製批號,酒精含量7%以下或為塑膠、紙質盛裝的酒品須標示裝瓶或有效日期,同時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也不能用相關圖片、文字描述有類似效果。

《菸酒管理法》增列酒廣告或促銷,應標示「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或孕婦身心健康、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標示、廣告或促銷。

三讀修正條文指出,電視、廣播或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法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處新台幣3萬元至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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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進口酒不能加註原標示上不存在的內容,再加工酒不能標示原酒的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