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謝姓女同志先後結交3名同性伴侶,在其與現任陳姓女友交往期間,曾與謝交往的另名陳女和蔡女卻又都回頭來找謝女,謝女安排2人同住後,發現陳和蔡女竟發生戀情,謝女認為陳女劈腿便率新歡陳女、舊愛蔡女共同凌虐陳女20天致死,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3女凌虐手段兇殘,依傷害致死罪重判3女均無期徒刑定讞。
被凌虐致死的陳姓被害人在97年間曾與謝姓女子經由網路認識而交往,後來陳女移情別戀與謝女分手,謝女隨後也再與蔡姓女子交往後分手,並再結識新歡陳姓女子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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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謝女與新歡陳女同居期間,謝女舊愛蔡女回頭找謝女復合,謝女雖然身邊已有新歡,仍安排蔡女住在其對門套房,以便就近「照顧」,民國101年9月間,被害陳女因故離家出走,便到台中投靠舊愛謝女,謝見陳女投靠也就順便安排她和蔡女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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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被害人在和蔡女同住期間竟又和蔡女發生感情,謝女查覺後怒不可遏,便找來新歡陳女和舊愛蔡女,議定被害人水性楊花、劈腿成性決定教訓被害人,於是,謝女便設局邀被害人和新歡、舊愛一起喝酒,再伺機下藥迷昏被害人,用狗鍊將她拘禁在屋內。
3女圈禁被害人後,輪流用皮帶、掃把抽打及雨傘插入下體性侵,並另以香菸燙死者舌頭、腳底板,甚至還玩猜拳遊戲,被害人只要猜輸,就慘遭刀割臉頰及乳房,被害人陳女被淩虐20天致死,警發現被害人時她全身體無完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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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3女視他人自由,身體自主基本尊嚴為無物,被害人生前所承受並累積在身體及精神上的痛苦,實遠甚於迅速死亡的痛苦,惡行不遜於殺人犯罪,乃依傷害致死等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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