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張姓男子2013年9月15日在北市某書店被控看女童手淫,被女童母親當場制止並且報警處理。檢方調查後發現,張男是因為胯下生瘡抓癢,並沒有露出性器官,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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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母親表示,當時她讓女兒在地上看書,自己則離開找書,回來後卻發現身穿運動褲的張男坐在女兒斜對面,手放進褲襠裡不停聳動,她立刻大叫制止,但她也坦承,沒有親眼看見男子露出生殖器,但對方的動作實在很像在手淫。
張男向檢察官說明,他當天確實有將手伸進褲襠裡,但沒有手淫,聲稱自己是因為胯下部位生瘡發癢,所以才伸手止癢,並且提供病歷資料佐證。檢方向醫院函詢張男就醫紀錄發現,他有多次赴皮膚科就醫紀錄,並需要長期使用藥物治療,且無關鍵證據顯示張男有露鳥,相關證據也不符合公然猥褻構罪,因此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