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藥師法》限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大法官釋憲指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立法院27日趕在條文失效前通過修法,未來藥師遇特殊狀況,可報准後在原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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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大法官第711號釋憲指出,《藥師法》規定藥師法規定藥師僅能於一處執業,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違中華民國憲法比例原則,抵觸憲法保障工作權意旨,相關條文將於2014年7月31日失效。
為避免違憲條文失效後,藥師執業無所適從,立法院27日院會通過《藥師法》第11條修正案,放寬「藥師執業應以一處為限」的限制。
三讀條文指出,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觀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依法規定的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的藥師,若遇藥癮戒治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於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公益或緊急需要等狀況,可經事先報准,得於原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