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新北報導
大統長基混油案,負責人高振利一審遭判刑16年,高振利不服提上訴,全案改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24日合議庭宣判認定高振利為了減低成本混充八種油品,牟取不法利益,但審酌他認罪並與盤商和解,部分認罪,改判12年徒刑;大統公司併科罰金新台幣3800萬元,刑事部分定讞,附帶民事求償部分則仍可上訴。
大統長基公司去年遭踢爆所生產的橄欖油都是混充低價的棉籽油,甚至還添加銅葉綠素調色,長期詐騙消費者和盤商,彰化地院審理後依多個詐欺罪和商品虛偽標記等罪,將負責人高振利重判十六年刑期,大統長基公司判罰金五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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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員工也被溫瑞彬和周昆明各被判刑2年10個月,緩刑5年,大統為台糖公司代工製造葡萄籽油被控詐欺部,法官認定是民事債務不履行,不構成詐欺,這部分無罪。
高振利不服上訴二審,由於全案涉及刑法虛偽標記罪,全案乃改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今日宣判,合議庭審酌高振利盡量和盤商和解,且坦承部分罪行,依詐欺、商品虛偽標記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判刑12年;大統公司併科罰金新台幣3800萬元。工廠調配室科長溫瑞彬、員工周昆明各被判刑1年6月,另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全案刑事部分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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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統公司、高振利、溫瑞彬、周昆明應給付台糖661萬餘元,福懋公司3830萬餘元的附帶民事求償部分,則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