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為亡兒刺駕駛 兩大關鍵義憤殺人罪難成立

▲ 張彥文殺死女友想以義憤殺人脫罪。

地方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陳姓男子因17歲兒子無照騎車遭1部闖紅燈的轎車撞死,涉嫌在醫院持刀刺傷轎車駕駛,檢察官不以義憤殺人罪起訴,而是選擇殺人未遂罪,其中有兩個關鍵因素,義憤殺人罪要成立,首先要殺人的當下要在第一現場,第二要有一個足夠引起公憤的義憤理由,但陳父兩個要件都不成立,所以不能算是義憤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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劈腿花光錢,張彥文想義憤殺人脫罪

今年9月,台大畢業的男子張彥文在台北街頭持刀砍殺林姓女友多刀,導致林女頸動脈被砍斷當場身亡,張嫌被警方逮捕以後,他供稱自己會動手殺人是因為他懷疑女友劈腿,有了別的男人才要跟他分手,加上女友花光他50萬元,最後還是狠狠甩了他,這些理由很可能都是為了讓自己能夠從殺人罪改為義憤殺人罪,殺人罪刑責最少10年以上,義憤殺人罪7年以下,真的差很多。

今年3月31日,陳姓父親因為兒子被撞死,就在醫院拿刀刺傷周姓駕駛,雖然他向警方供稱是對方在急診室裡一副事不關己的模樣,才會氣不過動手,但他的行為不符合義憤殺人罪的兩個關鍵要素,陳姓少年在當天清晨在一處路口遭到車撞,陳父上午8點才趕到醫院拿刀刺人,就是這兩個小時成為關鍵。

▼兩大關鍵,不是第一現場、非不公義,義憤殺人罪難成立。

車禍對錯難判定,難符合義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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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父親動手的地點並不是車禍第一現場,而是兩個小時後趕到急診室,才拿刀刺殺對方,這個時候已經過了第一個情緒的高峰,光是不在現場這點,恐怕就很難符合義憤殺人的要件,更別說這起車禍還有另外一個點,讓義憤殺人更難成立。

所謂的義憤殺人罪,簡單來說,就是因為不正義的事情引起的憤怒而去殺人,但這起案例是一起車禍,拿刀殺人的當下,車禍鑑定報告還沒出來,誰對誰錯,是誰「不正義」都還不知道,所以相當難符合義憤殺人罪,而且他兒子當時無照駕駛,又是另一個不利因素,以上種種原因,最後讓檢察官選擇以殺人未遂罪嫌將陳姓父親起訴。(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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