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為了推動「大碧潭再造」工程,6年前強制拆除碧潭東岸攤商,其中3家業者不甘損失,申請仲裁判斷,最後仲裁結果認定市府必須賠償約1309萬元新台幣,市府不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仲裁判斷,但最高法院仍判決新北市政府應賠償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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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3名業者在1991年和當時的台北縣政府簽訂「碧潭特定風景區餐飲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約定以每個月1500元租金、一次收取一年租金18000元的方式承租店面經營,沒想到2007年縣府推動大碧潭再造工程,通知東岸店家終止租約,隔年直接強制拆除所有店面。
不甘租約被突然中止,3名業者向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仲裁判斷,要求縣府賠償他們整修裝潢店面的費用,以及預期3年的營業利益損失,最後仲裁結果認定已經改制的新北市府應賠償3名業者共1309萬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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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北市府以店家舉證不實、仲裁人執行職務時有偏頗等主張,訴請法院撤銷仲裁判斷,結果一、二審法官都以民事法院不能重新審理仲裁判斷的實質內容為由,判決新北市府敗訴,再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法官還是維持原本見解,駁回市府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