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智慧型手機是現代人生活的一部分,而透過手機購買各式App與虛擬物品也成了日常的消費模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日發布了一篇新聞稿,指出如果民眾向國外業者購買虛擬商品(如App或電子書),金額超過3千元的話,消費者需要負擔營業稅。這個消息也在網路上引起網友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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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的新聞稿中指出,近來接到民眾反應,購買虛擬商品時常常沒有收到業者的發票,疑似有逃漏稅的狀況,因此特別發布新聞稿說明。新聞稿中提到,消費者如果向國內外業者購買商品,商家應該要開發票給消費者,不過如果是跟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國外業者買虛擬商品,而且消費金額超過3000元,那買家必須要依法繳納營業稅。
這個新聞在電玩網站巴哈姆特上發布之後,立即引來網友砲火,有網友表示「國稅局想錢想瘋了」,有人認為這將會影響11月底的大選選情,不過也有人指出,營業稅一直有在收,覺得網友們太「lag」了(意指資訊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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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北區國稅局則表示,這項規定是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的第36條所規定,內中有提到,凡是外國企業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卻有銷售勞務者(即提供貨物給他人並有收益),勞務買受人(即消費者)應該繳納營業稅。
至於為何以3000元作為基準,北區國稅局則解釋,這是根據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 10004500190號令解釋「自100年4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所規定的,並無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