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40歲劉姓男子與已離婚林姓女子交往,進而同居,卻讓女友的20多歲女兒也愛上他,進而發生性關係。但林女女兒某次事後問劉「你愛我嗎?」竟得到「我不能愛你」的答覆,遂哀傷地提告性侵,不過在被問出是自願發生性關係後,被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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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林女女兒平常從事收銀員工作,媽媽今年7月讓男友劉男住進家裡,朝夕相處之下,她竟無法自拔地愛上了他,在家中獻出了自己的初夜,之後再進行至少3次的性行為,但因為劉男始終放不下對她媽媽的感情,她只好傷心欲絕的提告性侵。
劉男到案後,非常紳士地坦承自己與女友女兒上床,但澄清是對方主動,不知怎麼會被告,而且強調自己對原告非常愛護、沒有犯意,因為「把她當自己女兒」。
檢方持續調查,終於獲得林女女兒供稱,「劉男是我這輩子遇過最好的男人,我只是想從媽媽那裡搶過來」,認定雙方之間無強制性交情事,將全案不起訴,讓3人和好如初,依舊快樂的住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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