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賴姓女子和葉姓古董商的妻子在12年前約定「出借丈夫契約」,答應以500萬元的代價,換取葉男陪伴出遊,但葉妻收下200萬元後卻反悔,不讓丈夫和她見面,賴女因此控告葉妻要求還錢,沒想到因為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敗訴,於是她改告葉男,這次法官認為雙方是「和解契約」,判決葉男須退還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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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女指控,因為和葉男的婚外情曝光,葉妻不斷吵鬧,葉男於是哀求她幫忙解決房貸和股票債務的問題,如此一來元配就不會再吵,她相信後便與葉妻口頭約定「出借丈夫契約」,以500萬元換取葉男陪她出遊,但葉妻拿到200萬元後卻反悔,不讓丈夫赴約。
不甘付了錢卻得不到人,賴女決定與葉男簽訂協議書,內容要求葉男以1個月還1萬元的方式償還200萬元,雙方的不倫戀關係也到此為止,沒想到葉男付了11萬元後就拒絕繼續償還,賴女於是控告葉妻要求返還200萬元,但被法官認為「出借丈夫契約」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判決葉妻免還。
賴女不甘心,改告葉男要求還錢,這次桃園地院根據協議書中「賴婦取得款項不得再與葉來往」等內容,認定賴女和葉男簽訂的是處理雙方感情糾葛的「和解契約」,內容並未違反公序良俗,葉男應該履行約定還錢;葉男不服上訴到高等法院後,被法官駁回,但全案仍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