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澆花水滴到別人也會吃上官司!新北市蘆洲一名周姓婦人去年被樓上住戶呂姓男子澆花的水滴入眼睛,造成眼角膜潰傷,她一氣之下向對方提告;呂男也辯稱可能是陽台設計不良導致水往下滴。經法官調查相關就診紀錄及病歷後,認定呂有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10天,易科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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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婦人去年4月和兒子在住家庭院討論社區事務,卻突然感覺被水滴到,當時她以為是下雨,抬頭查看後才發現是樓上的呂男在澆花,沒想到澆花水滴恰巧噴進她的眼睛裡,造成眼睛發炎潰傷,氣得她馬上對呂男提告。
周姓婦人向法官表示,先前就告誡呂男不要用噴水的方式澆花,不然庭院都會被弄濕;呂男也坦承,當時確實在澆花,但不知道造成對方眼睛受傷,願意和解賠償,但周姓婦人仍堅持提告。
法官調閱周姓婦人病例及傳喚相關證人後認為,樓上住戶本來就該避免住家液體造成樓下衛生或安全問題,而周姓婦人早在事發前,就曾要求對方注意,呂男無法免責,最後也依過失傷害罪,判刑拘役10天,可易科一萬元罰金。(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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