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遠雄建設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因涉行賄前桃園縣副縣長、前營建署長葉世文,不法取得桃園八德、林口A7合宜宅標案,遭法官判應執行刑4年6月,法官在判決中指摘趙為遠雄建設負責人,生活狀況富裕,竟不思正派經營以回饋社會大眾,且案發後猶矯飾為被害人之姿,圖輕卸刑責,難認有確實悔意及態度良好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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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被告趙藤雄前為遠雄建設公司負責人,經營國內領頭建築企業,智識程度甚高,生活狀況富裕,其於遠雄建設公司建築版圖不斷擴大之際,竟不思正派經營以回饋社會大眾之企業責任,於政府有重大標案之際,即為圖投標、締順遂,而事前期約賄賂主管公務員(葉世文),得標後並分別交付400萬、1600萬元鉅額賄款後謝,嚴重腐蝕國民對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公務廉潔性的信賴,並加深國民對於國家重大公共工程政商舞弊的刻板負面印象。
就八德合宜住宅案部分,在弊案爆發後,更使桃園縣政府與遠雄建設公司解約,並計劃重新招標,實足以戕害政府興趣合宜住宅照顧弱勢的政策,並使重大政策延宕,而案發後猶矯飾為被害人之姿,圖輕卸刑責,實難認有確實悔意、犯後態度良好情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