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逾八成含有尼古丁 補充液檢體還含有甲醛與乙醛

▲食藥署103年送驗電子煙檢體共395件,其中有324件檢出尼古丁。(資料照/新北衛生局提供)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許多吸菸者喜歡買根電子煙,除了有吞雲吐霧的感覺,並被認為可以抑制菸癮,然而食藥署23日公佈統計103年各縣市衛生局、警察局及關務署所送驗的電子煙檢體共395件,其中有324件檢出尼古丁,檢出率達82.0%,食藥署強調,尼古丁會讓人上癮或產生依賴性,重複使用將引起血壓上升、心跳加速並降低食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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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藥署統計,相較於102年檢驗出不合格電子煙36件,103年共增加近10倍,而檢出率仍高達8成以上,尼古丁是一種興奮劑,可以刺激中樞神經,使人上癮或產生依賴性,重複使用引起血壓上升、心跳加速並降低食慾;此外,食藥署特別針對送驗的31件電子煙補充液檢體,其中有7件檢體也檢出尼古丁成分,24件檢體雖未檢出尼古丁成分,但均檢出甲醛,21件檢體檢出乙醛成分,如果吸入會刺激眼部及呼吸道,引起咳嗽、喘鳴、胸痛及支氣管炎,長期吸入可能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

食藥署表示,前述103年度檢出尼古丁之電子煙產品共324件,經追查其後續查處情形,其中308件已經以違反藥事法移送偵辦,另16件則尚在調查中,食藥署並說明,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電子煙產品,將以違反藥事法第20或22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有業者宣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即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將會沒入銷毀;若物品外形類似菸品,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販賣業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