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RCA求償27億只判准5億 律師團將研究上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RCA公司受害人自救會歷經十餘年司法長征,終在17日獲一審勝訴,但原向該公司求償27億賠償金,法院僅判准5億6445萬元,為此自救會律師團表示,針對慰撫金判決金額過低一事,律師團將在看到完整判決理由後,再與受害勞工商討上訴事宜。

▲RCA受害人自救會向該公司求償27億元法院僅判准5億6445萬元,律師團認為判准金額過低,將在與受害勞工商討後上訴。(圖/記者孫曜樟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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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認為,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但精神慰撫金判賠數額過低。原告共請求新台幣27億元,並針對死亡、罹癌或重大傷病或暴露的精神痛若分為三組,有不同的請求金額。RCA等被告公司長期違背相關法令,任意傾倒有機溶劑使得土壤、地下水污染至今仍無法回復,其對環境、員工身體健康的毒害,無人能出其右,其所造成的損害絕非所請求金額所能彌補。

律師團在一審已整理日本、美國判決及台灣實務見解,認為全案原告請求的精神慰撫金數額乃屬適當,被告等均為國際知名大企業,資產雄厚,日進斗金,原告所請求金額僅為被告等淨營利額的九牛一毛而已,顯然被告有能力負擔請求之賠償金額。

另律師團也表示,本案涉及「水污染調查」、「被害員工暴露有機溶劑的途徑」、「暴露與罹病間有無因果關係」、「請求權時效有無超過」、「RCA與其背後持股的GE公司、Thmson公司是否應負連帶責任」及「損害賠償金額認定標準與請求金額」等爭點,同時具有案發時間年代久遠、被害人眾多、案情複雜、牽涉眾多跨勞工全衛生、環境工程、毒物學、流行病學領域等專業知識及第一手資料取得不易等因素,未來律師團都會一起與受害勞工討論,以爭取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