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無罪推定是國際公法通則,台灣在刑事訴訟法也有明文,這是人權保障的基石,律師林嫦芬表示,要證明一個人有罪是檢察官的責任,任何人並無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但是,目前台灣檢方濫訴情況一直是為社會大眾所詬病,要落實無罪推定就端賴檢察官盡其調查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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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澄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嫦芬指出,無罪推定論是國際公法通則,也是人權保障的基石,很遺憾的是在台灣卻要看「運氣」,因為要證明一個人有罪是公訴檢察官的責任,任何人並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一旦案件落在不負責任的檢察官手上,最後就是未盡證據調查責任,僅羅列證據清單便起訴,所以,濫訴的問題一直為社會大眾所詬病。
再來案件起訴法院需公開審理,運氣好遇到好的法官,會就被告委任律師聲請的證據調查去做詳盡的調查,運氣不好遇到比較沒耐心的法官時,就是當律師就檢方所羅列的證據去做爭執時,還會被質疑什麼都要爭執,浪費時間。
所以,在目前檢方起訴品質普遍遭質疑的情況下,無罪推定的落實還是要靠檢察官自我責任的提升,起訴與否需視證據而定,而不是只顧起訴把調查舉證責任推給院方,才能使人權獲得確實保障。